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除固定裝載淡水、壓載水、燃油或液體貨物,且設有其他有效抽排裝置之處所外,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有效水抽排設備以抽排任何水…
- 第50條客船應具備水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吸…
- 第51條客船抽水泵之數量與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客船至少應備有連通主水管之動力泵三臺,其中一臺得由推進機帶動,水泵指數在三十…
- 第53條客船各空間之吸水口除依第五十條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機艙內之獨立動力水泵應具有通向客船各空間之直接吸水口,在…
- 第54條抽排水所需之泵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貨艙或機艙空間排水所需之泵管,不得與載運水或油空間內之輸入管或輸出管共用。二、位於煤…
- 第55條客船水主管之內徑不得低於依附件六公式計算所得之值。
- 第56條客船水支管之內徑,應不得低於附件七公式計算所得之值,且不得低於五十毫米。
- 第57條水及壓載水泵系統之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及壓載水泵系統之佈置應能防止水流自海中及自壓載水艙空間進入貨艙及機艙空間,…
- 第58條貨船至少應設有與主水抽排系統相連接的兩臺動力泵,其中一臺可由推進機械帶動。但特殊艙室經航政機關確認無安全顧慮時,得免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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