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水密艙壁及內部甲板上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密艙區劃分上之開口數量應適合船舶設計及船舶正常作業之狀況下減至最小限度。
出入口、管路、通風管道、電纜必須通過水密艙壁及內部甲板者,應保持水密完整性之佈置。
航政機關於確認逐步泛水易於控制且不影響船舶安全後,得放寬對乾舷甲板以上開口之水密規定。
二、用於內部開口以確保航行中水密完整性之門應為滑動式水密門,應能夠從駕駛室遙控關閉或從艙壁兩側就地操作。
在控制位置應設置指示器顯示門開啟或關閉狀態,並在門關閉時應提供聲響報警。
在主電源發生故障時,電源、控制及指示器應仍可操作。
並應將控制系統故障之影響減至最低。
每扇動力操作之滑動水密門應配備一單獨之手動操作裝置,並應可以從門之兩側用手開啟或關閉該門。
三、海上常關之通道門、艙蓋及駕駛台應配備開啟或關閉狀況之指示裝置,並應附貼通告牌標明其不得任意敞開。
四、航政機關得同意水密門或坡道設置於內部艙區劃分之較大貨物空間。
門或坡道得為鉸鏈式、滾動式或滑動式。
但不得為遙控式。
門或坡道於航行中人員可通達者,應配有防止被擅自開啟之裝置。
五、為確保內部開孔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保持永久關閉之其他關閉裝置,除裝有緊密螺栓之人孔蓋外,應在裝置上附貼通告牌,說明其必須保持關閉。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船舶外殼板上之開口數量,應在船舶設計與正常操作之許可範圍內減至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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