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之外部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在破損分析中假定為完整,且位於最終破損水線以下之艙室外部開口,均應為水密。
二、前款要求為水密之外部開口,除貨艙蓋外,應在駕駛室設有指示器。
三、在限制垂向破損範圍之甲板以下船殼板上之開口於航行中可通達者,應配有防止此類門被擅自開啟之裝置。
四、為確保內部開口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保持永久關閉之其他關閉裝置,除裝有緊密螺栓之人孔蓋外,應在裝置上附貼通告牌,說明其必須保持關閉。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船舶外殼板上之開口數量,應在船舶設計與正常操作之許可範圍內減至最少。
- 第36條船舶外殼板上任何開口之關閉設施,其佈置與效能應適用其預定之用途及其裝設之位置,並應經航政機關核可。
- 第37條船舶外殼板上,非經航政機關同意不得裝設自動通風舷窗。專用以載運貨物或燃煤之任何空間內亦不得裝設舷窗。其他舷窗之裝設應符合…
- 第38條外殼板上裝設之輸入口及排洩口,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外殼板上所有之輸入口及排洩口均應裝設有效並易於接近之裝置,以防因意外…
- 第39條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與裝卸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舷門與裝卸口於…
- 第40條船內側開口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船內側開口均應加蓋。二、位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船內側開口,其蓋應具有水密性,並應高…
- 第42條貨船水密艙壁及內部甲板上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艙區劃分上之開口數量應適合船舶設計及船舶正常作業之狀況下減至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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