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殼板上裝設之輸入口及排洩口,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外殼板上所有之輸入口及排洩口均應裝設有效並易於接近之裝置,以防因意外事故致水浸入船內。
二、裝設於外殼板輸入口閥或排洩口閥通向舷外部分之管路上,或當火警發生時因該管之毀壞能引起浸泛危險之處,不得採用鉛或其他易因熱而失效之材料。
三、與機器相連之主要或輔助海水進出管道上,應於管路與外殼板間或於管路與附設於外殼板上之組合箱間,裝設易於接近之旋塞或閥。
四、除前款之規定外,自邊際線以下各空間通至外殼板之每一單獨排洩口,應具備於該艙壁甲板上設有確切關閉裝置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或代以無該項關閉裝置之兩個自動止回閥;其上面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應位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以上並能在航務情況下經常可接近檢查之處,其型式應為在通常情形下成關閉狀態者。
五、自艙壁甲板以下各空間通至外殼板之每一單獨排洩口,設有確切關閉裝置之閥時,其在艙壁甲板以上之操縱部位,應可接近,並具有指示該閥是否啟閉之裝置。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船舶外殼板上之開口數量,應在船舶設計與正常操作之許可範圍內減至最少。
- 第36條船舶外殼板上任何開口之關閉設施,其佈置與效能應適用其預定之用途及其裝設之位置,並應經航政機關核可。
- 第37條船舶外殼板上,非經航政機關同意不得裝設自動通風舷窗。專用以載運貨物或燃煤之任何空間內亦不得裝設舷窗。其他舷窗之裝設應符合…
- 第39條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與裝卸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舷門與裝卸口於…
- 第40條船內側開口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船內側開口均應加蓋。二、位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船內側開口,其蓋應具有水密性,並應高…
- 第41條貨船之外部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有在破損分析中假定為完整,且位於最終破損水線以下之艙室外部開口,均應為水密。二、前款…
- 第42條貨船水密艙壁及內部甲板上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艙區劃分上之開口數量應適合船舶設計及船舶正常作業之狀況下減至最小限度…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