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1條 法規: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 第三節 水密艙壁之開口 第31條 除在機艙空間以內者外,艙壁上不得裝置活動板,該活動板於船舶離港前應隨時固置於原處,除緊急需要之情事外,不得於航行中移開。歸位時應確定其接合處之水密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