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法規: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7條 編管執行機關或因配合動員需要填發船舶運用通知,應於規定報到時限二十四小時前送達船舶所有人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其所屬機關(構)、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