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船舶編管主管機關、編管執行機關及需求運用機關如下:一、船舶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二、商用船舶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交通部航港局。三、漁船及其船員編管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四、軍事需求運用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五、行政需求運用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