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編管執行機關或因配合動員需要填發船舶運用通知,應於規定報到時限二十四小時前送達船舶所有人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其所屬機關(構)、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