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8條 法規: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8條 小船以外之船舶吃水尺度,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艏材及艉材左右兩舷顯明易見之處;遇有無艏材或艉材,應焊刻相當於艏材之處所,並以二十公分為一度,每字高十公分、寬二十公分,僅焊刻雙數,數字之底線,即表示吃水之深度。前項吃水尺度,必要時得於舯部左右兩舷加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