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5條 法規: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條 船舶之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應以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焊刻於船艉部船名之下方,並應與船名漆以同樣之顏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