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12條 法規: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2條 船舶因船型特殊,其部分標誌不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置時,由航政機關核定。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標誌,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得以漆繪法標明;其他因船殼材質特殊者,得經航政機關核准後,以適當之方法標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