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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政目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1條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第1條
法規: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條
本規則依
船舶
法
第十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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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中華民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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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中華民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四、載重線標誌及吃水尺度。…
第3條
船舶船名標誌之設置,規定如下: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一)船名應在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易見之處…
第4條
專供航行內水航線之船舶,其船名標誌之設置得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改用適當材料,以適當大小之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順序設置於駕駛…
第5條
船舶之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應以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焊刻於船艉部船名之下方,並應與船名漆以同…
第6條
船舶船名及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均得於中文名稱之下加註英文。
第7條
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舯部主樑中央顯明易見之處;舯部無主樑者,應於舯部適當之處所或機艙之主樑上焊刻。非自…
第8條
小船以外之船舶吃水尺度,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艏材及艉材左右兩舷顯明易見之處;遇有無艏材或艉材,應焊刻相當於艏材之處所,並…
第9條
小船丈量時,航政機關認為有限制吃水之必要者,應同時勘劃最高吃水尺度,並以船深百分之八十五為準,焊刻於船身舯部兩旁,以長三…
第10條
船舶依其他法令規定,須設置特殊標誌者,依該法令之規定設置。
第11條
船舶標誌損壞或褪色致不易辨認時,船舶所有人、船長、小船駕駛或遊艇駕駛應即依照規定修復或加漆顏色。
第12條
船舶因船型特殊,其部分標誌不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置時,由航政機關核定。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標誌,船殼材質為…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二項有關非自用遊艇之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規定,自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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