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第3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實施聯營,應擬具聯營計畫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