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7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領取許可證時,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經營國內航線者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三、經營國內航線變更經營國際航線,應增繳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為營運資金千分之四。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或許可證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政機關換發、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