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27~29條(共 3 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領取許可證時,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經營國內航線者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三、經營國內航線變更經營國際航線,應增繳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為營運資金千分之四。
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或許可證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政機關換發、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船舶運送業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與註銷、公司變更登記、船舶購建與出售、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處罰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之管理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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