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條 業者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一、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