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2條 業者或業者委託他人為個人資料之國際傳輸時,應檢視交通部有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