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因情況特殊,航行內水船舶需從事一次沿海或外海航程,或航行沿海船舶需從事一次外海航程者,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認為該船從事該項航程安全無礙者,得由航政機關准予航行一航次,並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