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其航程係屬遮蔽水域性質或屬其他情況,使從事於該航程之船舶,依照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為不合情理或不切實際者,船舶所有人得就此航程為條件,申請航政機關准免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應於載重線證書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