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本規則所稱航行國際間之船舶,指在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在兩外國港口間航行之船舶。
- 第16條本規則所稱甲型船舶,指船舶之設計僅供載運散裝液體貨物,其通至貨艙之暴露甲板上僅開設有較小之進出開口,並係以鋼質或其他相當…
- 第17條本規則所稱之乙型船舶,指不屬於前條規定之任何船舶。
- 第18條本規則所稱平甲板船,指乾舷甲板上無船艛之船舶。
- 第19條本規則所稱船艛,指乾舷甲板上之有頂建築物,其寬度伸至船之兩舷者;或其兩側外板至舷邊之距離少於模寬(B)百分之四者。船舶之…
- 第20條本規則所稱封閉船艛,指設有左列各項裝置之船艛一、具有足夠強度之封密艙壁。二、前款規定之封密艙壁若設有出入口時,其門扉應符…
- 第21條本規則所稱船艛高度,謂船艛甲板樑上緣至乾舷甲板樑上緣於舷邊處之最小垂直高度。
- 第22條本規則所稱之氣候密,指船舶於任何海象情況下,不滲水入船內者。
- 第23條本規則所稱載重線,為船舶最高平均吃水線。亦即依據本規則各種情況及季節情形所核定在船舯部乾舷之最低值。
- 第24條本規則所稱乾舷,指於船舯甲板線上緣向下量至相關載重線上緣之垂直距離。前項乾舷之單位以公釐計。核定夏期乾舷及各載重線間之距…
- 第25條本規則所稱乾舷甲板,指船舶最上層全通之露天甲板,其露天部分之所有開口,均設有永久關閉設施,其下方兩舷各開口亦均設有永久水…
- 第26條本規則及乾舷表內所稱船長,指於距龍骨上緣為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量得水線長度之百分之九十六;或為該水線自船艏柱前端至舵軸…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