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1條舷弧高之量度,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辦理之:一、量度舷弧高,應自船邊甲板量起至一基準線為止,該基準線為經過舯部舷弧線而與龍骨…
- 第133條船舶實際舷弧曲線與前條表定之標準有差異時,應分別將艏半部或艉半部實際舷弧曲線上之四個標高各乘以表下之因數然後予以總和,此…
- 第134條因艏、艉艛而修正舷弧時,其修正值依左式計算之:S=Y/3L′/LS為舷弧修正值,此值應自前條舷弧差數過小值中減去之,或於…
- 第135條船舶乾舷因舷弧關係之乾舷修正,係以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實際舷弧與標準舷弧比較後之舷弧差裕數乘以左式之因數即得:S0.75…
- 第136條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少時,則前條之修正數,應增加於乾舷上。
- 第137條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大,且具有封閉船艛其長度佔舯前及舯後各達船長L十分之一時,則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修正數,得自乾…
- 第138條本規則所稱之船艏高度,係指在艏垂標上,自用以釐定夏期乾舷設計吃水之俯仰水線至暴露甲板舷邊之垂直距離。其高度不得少於依左列…
- 第139條前條所要求之船艏高度係從舷弧量得時,則該舷弧應自艏垂標量起,至少向後延伸至船長百分之十五處;其係從船艛甲板量得時,該船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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