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5條乾舷甲板以下船舷兩側之貨門或其他類似之開口,均應裝設水密門或蓋,其設計應能確保水密,其構造應堅固,且與其四週殼板應具有同…
- 第96條自乾舷甲板以下艙間或自乾舷甲板上設有符合第七十四條規定門扉之船艛內與甲板室內導出而貫穿船殼之排水口,應依下列規定裝置人員…
- 第97條機器艙內由人員直接操作者,其各主輔機於運轉時所需之各海水進水及排水閥得為就地操作者。但操作裝置之位置應能隨時迅速接近,並…
- 第98條裝於任何高度之排水孔與排出管,其貫穿船殼板之出口位置,如在乾舷甲板垂直下方與乾舷甲板之距離超過四五○公釐;或在夏期載重線…
- 第99條排水管如有未依第七十四條規定設置門扉之船艛或甲板室內導出者,應直接引至舷外。
- 第100條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規定裝設之閥與船殼板裝具,應以鋼、青銅或其他經驗船機構認可之延性材料製造;普通鑄鐵或類似材料不准…
- 第101條舷窗供乾舷甲板下艙間或供封閉船艛內艙間之用者,均應裝置能有效關閉確保水密之鉸鏈式內窗蓋。舷窗之裝置應使孔之下緣不低於與舷…
- 第102條舷牆在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上之暴露部分形成井圍時,應具有充分設施以迅速排洩甲板上之積水,除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如乾舷甲板上…
- 第103條船舶如未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設置箱艙,或其分立船艛間貨艙口兩側有連續或視同連續之艙口緣圍使之相聯者,其洩水口之最小…
- 第105條洩水口下緣應儘量接近甲板,且所需洩水口面積之三分之二,應位於接近舷弧曲線最低處,井圍長度二分之一範圍內。舷牆上之各洩水口…
- 第106條乾舷甲板上及船艛甲板上之暴露部分,均應裝置有效之欄杆或舷牆,該舷牆或欄杆至少應較甲板高出一公尺。但此項最小高度如妨礙船舶…
- 第107條甲板室供船員住艙之用者,其結構強度應經驗船機構認可。船員住室、機器艙間及所有其他工作部位之出入處,應設有通道、欄杆、扶繩…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