舷窗供乾舷甲板下艙間或供封閉船艛內艙間之用者,均應裝置能有效關閉確保水密之鉸鏈式內窗蓋。
舷窗之裝置應使孔之下緣不低於與舷邊乾舷甲板平行之一線,該平行線之最低點應在夏期載重線或夏期木材載重線以上船寬百分之二.五或五○○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處。
舷窗之窗框、窗蓋及玻璃等屬件,其結構應堅實並須經驗船機構之認可。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01條
第二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 第四節 船側開口及欄杆等
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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