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依本規則勘劃木材載重線時,除一般載重線外,應另增劃木材載重線,亦以水平橫線標示,該等橫線長為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中心向船艉五百四十毫米處寬為二十五毫米之一垂直線後。
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各載重線之名稱及符號規定如下:(附圖四)一、夏期木材載重線之上緣,航行國際間者,以LS標示;航行國內航線者,以「夏木」標示。
二、冬期木材載重線之上緣,以LW標示。
三、冬期北大西洋木材載重線之上緣,以LWNA標示。
四、熱帶木材載重線之上緣,航行國際間者,以LT標示;航行國內航線者,以「熱木」標示。
五、夏期淡水木材載重線之上緣,航行國際間者,以LF標示;航行國內航線者,以「淡木」標示。
六、熱帶淡水木材載重線之上緣,以LTF標示。
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之船舶,應於船舶舯部左右兩舷之外板上,將甲板線、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及各項載重線劃明。前項載…
- 第42條甲板線係標於船舶舯部兩舷外板上之水平橫線長三○○公釐、寬二五公釐,該線之上緣應位於乾舷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伸與船殼板表面外…
- 第43條航行國際間船舶之載重線圈,係一外徑三○○公釐、寬度二五公釐之圓圈,與一長四五○公釐、寬二五公釐之水平橫線組合而成,該橫線…
- 第44條航行國內航線船舶之載重方框,係一正方形,位於船舯部甲板線之垂直下方,其外對角線之長為三百毫米、寬為二十五毫米,與一長四百…
- 第45條航行國際間船舶,按本規則所勘劃之各項載重線,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三○公釐、寬二五公釐,劃於載重線圈中心向艏五…
- 第46條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方框中心向艏五百四十毫米…
- 第48條客船除依本規則之規定勘劃載重線外,並應依第五章之規定增劃艙區載重線。
- 第49條船舶如因其性能、營運或航行之限制,不需用某項季節載重線者,得免予勘劃。
- 第50條當船舶勘劃之乾舷較最小乾舷為大,而致載重線位於或低於依本規則勘定之最小乾舷之最低季節載重線時,僅將夏期及淡水載重線標示即…
- 第51條帆船之載重線僅需標明淡水載重線及冬期北大西洋載重線兩種。
- 第52條冬期北大西洋載重線與冬期載重線相重疊時,該載重線得僅以W符號標示之。
- 第53條航行國際間之船舶,應以代表驗船機構之CR兩個英文字母按一一五公釐乘七五公釐之大小劃明於該船載重線圈兩邊之水平線上。(詳圖…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