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申請給與登記簿之謄本或閱覽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者,應依式填具申請書,向該管航政主管機關申請之。航政主管機關接受前項申請時…
- 第37條登記簿之謄本,應與登記簿同一格式謄錄全部記載。但業經註銷之部分得省略之。
- 第38條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製成時,應分別記載左列字樣及年、月、日,加蓋單位印章及主辦人員職名章。一、謄本:應記明「右謄本係照某船…
- 第39條主辦人員對於閱覽申請書所敘理由,認為不正當時,得駁斥其申請,並將駁斥理由記入申請書。
- 第40條閱覽人對於登記簿或附屬文件記載如有疑義時,得請求主辦人員說明。
- 第41條申請給予登記簿之謄本或閱覽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者,應繳抄錄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閱覽費新臺幣一百元,登記簿謄本費每份新臺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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