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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製成時,應分別記載左列字樣及年、月、日,加蓋單位印章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一、謄本:應記明「右謄本係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
二、節本:應記明「右節本依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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