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母法 第五章 登記簿之閱覽及謄本節本 第38條 登記簿之謄本或節本製成時,應分別記載左列字樣及年、月、日,加蓋單位印章及主辦人員職名章。一、謄本:應記明「右謄本係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二、節本:應記明「右節本依照某船籍港登記簿某號節錄無誤」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