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建造中船舶為抵押權登記時,應記載於特別登記簿。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如不在船籍港辦理時,則辦理此項登記之建造地航政機關,…
- 第29條前條登記,應於登記號數欄內記載其登記次序,船舶標示部內,記載船舶種類、名稱、計劃、尺度及容量、造船地名及廠名、登記義務人…
- 第30條在建造中已有抵押權登記之船舶為所有權登記時,應於登記所有權後,將抵押權之登記移載於船舶登記簿,並記明年、月、日,由主辦人…
- 第31條截止登記時,應將截止之事由及其年、月、日,記載於船舶標示部內,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並將船舶之標示及登記號數塗銷之。同時…
- 第32條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為登記時,應將船舶共有人姓名、住、居所及共有部分,記載於船舶登記簿事項欄及所有權欄內。船名欄…
- 第33條因共有人間部分產權移轉變更而為登記時,除依船舶登記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附送產權轉讓書、原登記共有人同意書、變更登記…
- 第35條為附記登記時,應於主登記之權利先後欄數字之左方,標明附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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