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母法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30條 在建造中已有抵押權登記之船舶為所有權登記時,應於登記所有權後,將抵押權之登記移載於船舶登記簿,並記明年、月、日,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為前項登記後,特別登記簿之記載應即截止。第一項之登記,其船籍港不屬於登記抵押權之航政主管機關時,船籍港主辦人員應依建造中抵押權登記之航政機關所發特別登記簿之謄本,將其抵押之事項轉載於登記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