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母法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27條 滅失船舶,在滅失前曾與他船舶共同為租賃或抵押者,應於他船舶登記簿相當事項欄內,記明滅失原因及年月日。前項情形,他船舶船籍港屬於他航政機關管轄時,應即通知該航政機關為前項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