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母法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25條 船舶船籍港變更,應先辦銷籍登記,並於登記證書上加註附記,發給登記簿謄(影印)本,註銷登記號數,並於標示部備註欄內註明登記截止。船籍港變更,船舶轉入新船籍港,應為轉籍登記,將舊船籍港所給之登記簿謄(影印)本,移載於登記簿內,註明舊船籍港名及登記簿號數,並附記申請書應行記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