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母法 第四章 登記程序 第16條 船舶標示部之登記,應記載初次申請所有權保存登記時申請書所載關係船舶之標示。事項欄之登記,應記載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登記權利人之姓名、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登記原因、登記目的、及其年、月、日,並申請書所載關於權利應行記載事項。主辦人員於登記完畢時,應於其後註明登記日期,並加蓋職名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