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57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註銷登記 第57條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