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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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