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第38條 法規:船舶登記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 第38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書內應載明各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居所。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