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口徑以十二毫米、十六毫米及十九毫米為基準;或儘可能接近之尺寸。
口徑大於十九毫米者,應能符合第九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二、起居艙與服務空間使用之噴嘴,其口徑不必大於十二毫米。
三、機艙空間與外部各處所使用之噴嘴,其口徑應能自最小之消防泵規定之壓力,射出二股最大可能射水量之水柱。
但用於第一級至第三級船者,其口徑不得超過十九毫米。
船舶設備規則 第99條
第三編 消防設備 › 第二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 第一節 射水救火設備
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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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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