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條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採用耐熱材料,不得以因熱而易於失效之材料為之。二、於規定壓力下應具有足夠之強度。三、其裝置應使軟管易於接合,在裝載甲板貨物之船舶上,應裝置於人員易於接近之處,並應作適當安排,以免被甲板貨物所損傷。四、消防栓附近應裝有旋塞或閥,使消防泵在操作中,能順利將任一根軟管自消防栓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