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各種航線之定義如左:
一、國際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我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外國各港口間之航線,而不屬於短程國際航線者。
二、短程國際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某一國際航線上,其距離可供乘客與船員安全著陸之港口或地點不逾二百浬;自離開本國發航港至外國目的港或自外國發航港至本國目的港,或兩外國目的港間,其距離不逾六百浬者。
三、外海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本國外海、沿海或附屬島嶼間之航線,而不屬於沿海航線者。
四、沿海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本國沿海或附屬島嶼間之航線,其距離海岸不逾三十浬者。
五、內水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以及其他內陸水道或港區內之航線,而不屬於短程內水航線者。
六、短程內水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某一核定之內水航線上,其航程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不逾一百浬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船舶之設備及其屬具,除高速船、遊艇及小船外,依本規則規定。
- 第3條本規則所定之船舶等級如下:一、客船:(一)第一級船為航行國際航線之客船。(二)第二級船為航行短程國際航線之客船。(三)第…
- 第4條本規則所稱名詞之定義如下:一、易燃液體船:指供載運大量散裝原油與石油產品之貨船,其原油與石油產品之閉杯法試驗閃點,以核定…
- 第6條本規則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而言:一、救生設備。二、消防設備。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四、航行儀器設備。五、無線電信…
- 第7條本規則所稱設備證書,指國際公約規定之各項設備證書暨船舶設備及其屬具所應具備之各項證書。
- 第8條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船舶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 第9條(刪除)
- 第10條(刪除)
- 第11條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船型、大小、構造及用途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列舉事實及理由,…
- 第12條船舶具有特殊之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本規則對其設備之規定未盡能適用時,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有關圖說送請航政機關…
- 第13條本規則規定之特別配件、材料、裝備、器具或其型式應予裝配或攜載於船上,或應為特別規定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同意以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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