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規則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而言:一、救生設備。二、消防設備。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四、航行儀器設備。五、無線電信設備。六、居住及康樂設備。七、衛生及醫藥設備。八、通風設備。九、冷藏及冷凍設備。十、貨物裝卸設備。十一、防止污染設備。十二、操舵、起錨及繫船設備。十三、帆裝、纜索設備。十四、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存設備。十五、海上運送之貨櫃及其固定設備。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配備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