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321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九編 其他設備 第321條 總噸位二百以上之船舶,應於冷凍艙、二氧化碳間、病房等密閉艙內裝設可由內部操作之開啟裝置,並應具備呼叫鈴或其他信號裝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