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九編 其他設備
總噸位二百以上之船舶,應於冷凍艙、二氧化碳間、病房等密閉艙內裝設可由內部操作之開啟裝置,並應具備呼叫鈴或其他信號裝置。
為防止絆倒、滑倒或踏空,船舶應具有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
船上高溫多濕之工作處所,應具有保持通風換氣及調節溫濕度之設備。
船上缺氧之工作處所應備有測量氧氣之偵測器。
船舶裝載物有散發有毒或易燃氣體之虞者,應備有偵測該等氣體含量之偵測器。
船舶裝載物有散發有毒或易燃氣體之虞者,應備有偵測該等氣體含量之偵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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