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2條特高頻無線電話設備應包括發話機、收話機、電源及天線。
- 本條文有附件第273條發話機之性能與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使用之頻率一五六‧八兆赫及一五六‧三兆赫外,並應有附表六所列為業務所需之頻率。二、…
- 第274條收話機之性能與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靈敏度應在輸入信號低至二微伏時可產生二十分貝之信號噪音比。二、各接收頻率均應預先調整…
- 第275條特高頻無線電話平時應由船舶之主電源供電,必要時得轉接由無線電報設備、無線電話設備或駕駛臺之備用電源供電,但應注意備用電源…
- 第277條特高頻無線電話應設於駕駛臺之適當處所,以便指揮者立刻操作使用。如設置於報、話房內,則駕駛臺指揮處所應有改換頻路及收發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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