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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5條

特高頻無線電話平時應由船舶之主電源供電,必要時得轉接由無線電報設備、無線電話設備或駕駛臺之備用電源供電,但應注意備用電源之容量是否足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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