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225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編 航行儀器設備 › 第一章 總則 第225條 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標準磁羅經。二、操舵磁羅經。三、電羅經。四、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五、回音測深儀。六、舵角指示器。七、螺槳迴轉率指示器。八、螺距指示器。九、航速與航程指示儀。十、轉向率指示器。十一、無線電探向器。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