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條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一、標準磁羅經。二、操舵磁羅經。三、電羅經。四、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五、回音測深儀。六、舵角指示器。七、螺槳迴轉率指示器。八、螺距指示器。九、航速與航程指示儀。十、轉向率指示器。十一、無線電探向器。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