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或中容量油水分離設備在船上之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靠近設備出口之流出管垂直部分,裝設取樣點,以供取樣檢驗。
二、供水至設備之泵,其能量應小於或等於設備之額定能量。
所接之泵其能量較設備之額定能量為大時,應經常限制其排洩量。
在任何狀況下,泵之能量不得超過該設備額定能量之一點五倍。
三、應裝有永久固定之銘牌,將製造廠及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之操作或裝置限制事項予以標明。
船舶設備規則 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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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