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148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 第一章 通則 第148條 下列船舶之船員居住設備,本編規定未能適用時,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視該船性質酌准寬減或豁免之:一、總噸位未滿二百之動力船舶。二、非動力船舶。三、非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之拖船。四、具有特殊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之船舶。五、船員無需住宿於船上之船舶。下列船舶不適用船員居住設備之規定:一、航行於內水航線、短程內水航線、遮蔽水域或適用港區範圍水域之船舶。二、帆船。三、漁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