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3條第一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一)船舶總噸位四千以上者,至少應具有獨立帶動之動力消防泵三台。(二)船舶總…
- 第134條第二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適用第一級船規定。但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一目及第十一款第三目規定,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者,…
- 第135條第三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一)船舶總噸位四千以上者,至少具有獨立帶動動力消防泵三台。(二)船舶總噸位…
- 第136條第四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一)船舶總噸位四千以上者,至少具有獨立帶動動力消防泵三台。(二)船舶總噸位…
- 第137條第五級及第六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消防栓、軟管、噴嘴及起居艙、服務空間內之輕便滅火器適用第四級船規定…
- 第138條第七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至少具有獨立帶動動力消防泵二台。任一艙間發生火災…
- 第139條第八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適用第七級船規定。(二)船舶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未…
- 第140條第九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一)船舶總噸位一千以上者,應至少具有獨力帶動動力消防泵二台。(二)船舶總噸…
- 第141條第十級至第十二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一)船舶總噸位三百以上者,至少具有獨立帶動動力消防泵一台。(二)…
- 第143條第十四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及消防栓(一)船舶航行國際航線或外海航線者,適用第九級船規定。(二)船舶航…
- 第144條渡船應依各級客船之規定辦理,如渡運油箱內裝有易燃自用油料之機動車輛時,其裝載車輛之場所,應具有一種固定式滅火系統或依左表…
- 第145條船舶載運第二類危險品中之高壓易燃氣體者,其滅火設備規定如左:一、載運高壓易燃氣體之船艙內,應裝有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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