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條船舶載運第二類危險品中之高壓易燃氣體者,其滅火設備規定如左:一、載運高壓易燃氣體之船艙內,應裝有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二、船舶於露天甲板上載運高壓易燃液化氣體者,應有噴水冷卻之裝置。三、應於積載易於接近之處至少備有輕便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二個。四、應備有檢驗氣體是否滲漏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