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137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編 消防設備 › 第三章 各級船舶消防設備之配備 第137條 第五級及第六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一、消防泵、消防栓、軟管、噴嘴及起居艙、服務空間內之輕便滅火器適用第四級船規定。二、鍋爐間、內燃機機艙及蒸汽渦輪機機艙內之滅火設備,適用第四級船規定。但前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得寬免之。三、船舶總噸位未滿一百者,應至少備有太平桶二個分置備用。並得以輕便滅火器一個代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